为规范公司的汽车使用管理,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,节约开支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对公司汽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:
一、公司高层领导因公市区用车,由总经办派车;外地出差需用车,报总经理批准,由总经办派车。
二、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因公市区用车,必须由部门领导同意报总经办,由总经办派车。外地出差需用车,报总经理批准,由总经办派车。
三、总经办汽车一般不外借或对外出租。特殊情况外借需经总经理批准,由总经办派车。
四、总经理不在家期间,以上事宜报常务副总经理批准。
五、凡有小车的分子公司因公离峡前必须报总经办备案后,方可离峡。
六、本规定从2009年4月1日执行。
总经理办公室
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